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
我市是全省深度贫困区域之一,自然灾害频发,城乡各类困难群众较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帮助各类困难群众,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助范围和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省驻市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均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捐助活动。为防止病菌传播,此次社会捐助活动只接收捐款,捐款用于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救助。
二、方法步骤
(一)动员接收阶段(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动员,鼓励和号召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参加捐赠,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做好接收登记及管理工作,捐赠款统一上缴市民政局救灾捐赠仓储中心。
(二)总结讲评阶段(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精神文明办公室通报捐赠情况,并将各单位捐赠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创建的考核内容。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三)审批发放阶段(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全市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对基层组织和单位提出的申请,认真审查,统筹安排,及时拨付。按照临时性社会救助制度要求,确保将有限的捐款发到最困难群众手中。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组织捐助活动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号召、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捐助活动。在捐助活动中,不组织在校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等参加捐助活动,不得按照捐赠数额的多少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排名。
(二)省驻市单位和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助活动由本单位组织,捐款送交xx市民政局救灾捐赠仓储中心。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助活动由本单位组织,捐款送交同级民政部门社会捐助工作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捐助活动分别由各级国资委、工商联组织。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捐款。
(三)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捐助工作机构收到捐款后,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款接收凭据。各捐赠单位凭接收凭据记账,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捐款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确保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接收、移交捐款的情况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五)民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接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其他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此名义接受捐赠。
(六)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捐款分配方案,按照临时性救助制度分类救助困难群众;捐款应统筹使用,做到应急救助、节日救助与日常救助相结合;基层部门对救助对象要严格审核,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捐款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用捐款购买的救助物资应质优价廉,运输、发放救助物资要确保安全;捐款使用完毕后,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向民政部门书面反馈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并统一领导。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现有捐助工作机构,拓宽接收渠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活动正常开展。党委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先进典型和良好效果,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营造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浓厚氛围。
各县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助热线电话、银行账号和具体地址等,为捐助活动提供便利。
中共xx市委办公厅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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