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省、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今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在全市开展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主题的“慈心一日捐”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原则
依法组织、公开透明、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
二、发动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威部队、学校及热心慈善、乐于奉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形式
1.现金捐赠。直接以现金的方式参与慈善事业。倡导个人捐赠不低于一天的经济收入。
2.设立基金。通过设立企业认捐基金、企业(团体)冠名慈善基金、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等方式参与慈善事业。
3.定项捐赠。倡导企业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确定的捐赠项目定项捐赠。
四、税收减免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募集资金使用方向
所募善款将用于开展“慈善大病救助”、“特困高考新生救助”、“情暖万家”、“夕阳扶老”等救助项目以及精准扶贫工作,冠名慈善基金根据基金协议使用,定项捐赠按照《xx市慈善总会定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x慈发〔20xx〕x号)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慈心一日捐”捐款。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市“慈心一日捐”活动办公室,设在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捐赠接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市、市直各小组负责单位负责做好本区市、本系统捐赠的宣传发动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工商局登记企业,驻威部队,中央和省属驻威单位以及山东大学(xx)、哈工大(xx)、xx职业学院、xx药品食品学院、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院等院校的捐赠,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接收(地址:环海路90号,银行账号:xx户名:xx市慈善总会,开户行:中国银行xx分行卧龙山支行,电话:xx);其他捐赠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区市慈善机构接收。各捐赠接收单位须向捐赠者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并于每日中午12时前将前一日接收捐赠情况报市“慈心一日捐”活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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