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意义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陕西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台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街、区农业局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做好人员、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群防群控,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区农业、发展、卫生、公安、监察、财政、司法、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宣传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
(1)指导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协调安排指挥部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日常活动。
(2)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3)督促、检查、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及部署的重要工作,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态并及时报告。
(4)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2、指挥部协调督查组。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区农业、发展、公安、监察、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
(1)督促检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2)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3)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指挥部信息情报组。组长由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3)疫情信息的发布。
4、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担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卫生局等技术专家组成(5人以上),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所的技术支撑组织,主要职责:
(1)对疑难疫情的会诊。
(2)制定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
(3)提供防治技术建议。
5、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农业局、发展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
(2)制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组织防疫物资的储备、供应、发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6、指挥部新闻报道组。组长由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各新闻媒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制订新闻报道方案。
(2)协调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
(3)加强对外新闻报道的协调管理。
7、指挥部应急扑疫预备队。由区农业局主管副局长负责,区农业、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扑杀疫点、疫区内易感动物。
(2)对扑杀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动物产品、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栏舍、场地进行消毒。
(4)疫点、疫区的封锁监督。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三)部门职责
1、区农业局:负责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点、疫区相关畜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人的防治工作。当发生人的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防控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管理。
4、金台公安分局: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等工作的秩序维护。
5、区财政局: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金台工商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7、区发展计划局:负责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相关商品的储备工作,以及服务价格的监管,保障市场供应、价格稳定,并制定市场物资储备供应方案。
8、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加工产品的行为。
9、区交通局:负责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以及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区监察局: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11、区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防治中法律服务工作。
各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按规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三、疫情监测报告及确认
(一)疫情监测报告
1、疫情监测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疫情监测工作。
2、疫情报告
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时,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将情况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进一步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区农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将情况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通报区卫生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人的疫情按照卫生部《人疫情报告管理方案》执行。
(二)疫情确认
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依据农业部农政发[ ]1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标准》,按以下程序认定。
1、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省所专家复诊。
2、对临床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判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疫情由上级机关最终确诊,统一公布。
四、应急响应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灭,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疫情调查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对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发生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追溯疫源,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品种、数量、受威胁动物以及畜禽加工、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出地、调入时间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
6、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二)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三)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情发生的户村、场所为疫点,半径3公里内疫区,疫区外延5公里为受威胁区。
(四)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畜禽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场进行全面消毒。
(五)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有关畜禽。
3、关闭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畜禽进出和易感畜禽产品运出。
4、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栏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6、由区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六)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畜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七)加强人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1、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疫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测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疫区的消毒隔离控制工作。
2、区卫生局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指定医院应及时成立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应做出快速反应,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3、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要在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所,切实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疫病防治工作。
(八)解除封锁
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生病例的,经区农业局会同上级技术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九)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十)应急人员及群众防护
区农业局和各乡镇街要高度重视对动物防疫人员和群众安全的保护。对从事预防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一线人员要加强保护,配备防护装备,作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津贴。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控,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所,切实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向人间传播,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一)新闻报道
区宣传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区指挥部,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
五、善后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区农业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对饲养场(户)因扑杀发病畜禽、同群畜禽所造成的损失,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足额保障。
(二)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区农业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疫苗、诊断试剂等。
(三)技术保障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检测和诊断工作,负责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报送病料,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建立区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进行现场诊断,参与疫情的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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