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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措施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6-04  |   人气 64

拒不改正的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向媒体公布。

保障其在劳动就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

二、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础信息库,加强农民工信息系统建设。并实施动态管理。实施农民工就业援助,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按计划免费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

三、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区建委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畴。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不能享受任何税费减免政策,其法人代表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

四、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监控

一)严格执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度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严肃查处。对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

二)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全面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渝劳社发〔〕76号)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三)全面规范工程发包和承包行为

否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或分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主要责任,并进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积极推行工资保证卡

招用农民工的7日内必须发给每位农民工一张《工资保证卡》发放工资时在工资保证卡”上登记发放金额,凡在区施工建设的建筑施工承包单位。由农民工签字认可。

五)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

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须出具该项目相关的资金证明,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执行《建筑法》和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影响的依法收回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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