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自《 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县城乡低保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有力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在执行过程中,“人情保”、“关系保”、“轮保”、“骗保”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低保工作,根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府发〔 〕8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责任,提高保障水平,推动城乡低保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不断提高我县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
对全县所有城乡低保家庭逐户调查核实,重点清查不按程序审批、“关系保”、“人情保”、“轮流保”、“息访保”、平分低保金等问题,对家庭收入超标的要按程序及时予以清退,对符合条件的“漏保”人员和农转城困难居民要及时纳入低保,切实做到对象准确,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要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并定期采取“公示入户”的方式告之辖区所有居民,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把低保制度当作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安抚措施,不得突破政策界限将一些应以其它方式解决的困难人员纳入享受低保的范畴。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在核查清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简单地划定清退人群,必须坚持将收入标准作为核查清理工作中唯一的“度量尺”,公开、公正地核查在册低保对象,对低于标准的坚决纳入低保,对高于低保标准的坚决予以清退。
(二)坚持应保尽保。要正确理解“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不能盲目地为了降低保障人数而下指标、定比例、设门槛,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拒之门外;对违反政策规定纳入低保的各类特定人群,要通过落实相关扶助政策和低保与就业联动等促进就业的措施加以解决。
四、工作步骤
五、注意事项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和县级各部门要向群众广泛宣传低保标准、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家庭收入核算方法等基本规定,确保政策公开,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进一步提升城乡低保制度等帮扶救助政策的知晓率,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政策宣传,让“只有符合条件才能享受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完善相关配套帮扶措施。县民政局要按照高于城乡低保保障比例3%―5%的范围,建立包括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和其他困难人员的整个低收入困难家庭档案。各相关部门要着力解决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仅与低保对象挂钩,导致出现低收入人群“挤低保”的现象;要将专项救助范围由城乡低保对象扩展延伸到建档的所有低收入困难家庭,有针对性地给予帮扶,降低困难群众对低保制度的依赖。
(三)严格核查清理程序。要严格按照低保《条例》和申请审批规程、动态管理规范等有关政策执行。一是要搞好入户调查。对所有城乡低保家庭必须做到“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不能只是由各村(社区)自查上报。二是要抓好听证审核环节。核查摸底结束后,要对核查结果进行听证审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要劝其主动退出并及时予以取消。三是要抓好听证评议环节。对核查清理后仍然申请低保的家庭,要及时组织听证评议。四是要抓好张榜公示环节。要及时将听证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到户,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四)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核查清理工作关系到低保对象的切身利益,如对所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起新的社会矛盾。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注意做好清理对象的思想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别是对听证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要说明具体理由,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安抚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并按低保政策作出明确答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本次核查清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等部门配合,指导督查各镇、街道做好核查清理工作。各镇、街道要成立核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专项经费,统一指挥,积极做好核查清理工作的组织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主要领导包镇、街道,班子成员包社区,二级班子成员包居民小组,一般干部包楼栋的网格化责任体系,确保核查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强化督导,保证质量。要将清理核查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纪委(监察局)、县督查室要结合“三项行动”的要求,会同县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对各镇、街道清理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查指导,对发现问题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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