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第57、76条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年”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县政府决定调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权限。调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权限为:
为切实做好乡村道路委托监管执法权限调整有关事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交接权限,明确监管责任。本月23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重新签订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1),及时调整执法的范围、权限和方式。在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仍按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执行;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按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执行。
二、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执法水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要对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修正案》专题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关执法制度。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修正案》及执法监督等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委托执法日常检查和监管,开展执法考核工作,发现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出现执法过错,应及时纠正,避免“委托了事”、“监管缺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执法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修正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要积极整合乡镇(街道)“六位一体”、村(居)委会“七位一体”综治力量,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台帐,落实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机构、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要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展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针对不同受众,不同人群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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