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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转移承接整改措施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6-04  |   人气 473

为了实现县又稳又快又好科学跨越发展,全面、积极承接沿海产业转移,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关于建设用地方面

1.县内五个工业基地(行廊、坦坪、龙潭、袁家、塘村)作为经济开发区坦塘工业园的项目区,实行“征转分离”的用地模式。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股,以联营形式与其它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开发工业园区或联合建设标准厂房。

2.保障转移企业用地需要,对到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用地重点安排。

3.对入驻经济开发区坦塘工业园及五个工业基地(以下简称“一园五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办公生活配套用地控制指标由7%以内提高到10%以内。

二、关于建设规模方面

4.在“一园五区”内,由企业自行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的,可不纳入招投标程序,由其自行安排建设。

5.对需到规划范围外选址的产业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市建设局尽快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关于财政支持帮助方面

6.“一园五区”内企业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包括深加工企业)实行物流运输补贴。以加工贸易方式每出口1美元补贴0.1元人民币(含市财政补贴部分,以海关统计为准),连续奖励20xx年。

四、关于标准厂房建设优惠

(一)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是指按现代工业生产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户“一园五区”兴建的厂房(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

7.企业、个人或合伙人以独资(不论外资、内资)、入股(包括资金入股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在“一园五区”内兴建标准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厂房建设业主。

8.入园企业单位遵循以下五个优先的原则:⑴购地建厂房优先于合法租用集体建设用地建厂房;⑵带项目建厂房优先于单纯购地建厂房;⑶增量项目优先于存量项目;⑷制造企业优先于加工贸易企业;⑸新办企业优先于老企业。

(三)奖励办法:

9.奖励原则:⑴从20xx年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具体奖励额按实际计算)。⑵专项资金用途包括标准厂房奖励以及经县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奖励标准厂房面积计算方式为:铸锻造的按第一层实际工作面积计算,加工贸易的标准厂房按实际工作面积计算。(3)省、市对标准厂房的奖励额计入县奖励额之内。

(四)标准厂房验收奖励、资金的拨付程序:

1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向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县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表》。

13.经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规定验收签署意见后,报县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拨付到位。

五、关于金融服务和融资渠道方面

14.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与市级金融机构的衔接工作,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矿权、包括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等多种抵押担保形式。县建行、县农行、县工行、县信用联社支持项目建设信贷的规模和增幅,要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15.争取小额贷款公司在的试点。

16.争取设立中国银行支行、农发行、城镇银行试点。

六、关于其它方面

17.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偿机制,每年从县产业引导资金、承接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承接企业县属税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承接项目的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18.行政事业性规费。对在县“一园五区”内投资的产业转移项目,其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及有偿性技术服务外一律减收或免收,并严格执行《关于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试行意见》(郴政发〔20xx〕14号)。

19.开放综合经济管理权限。严格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xx〕4号)。凡属于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给予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初审工作坚持“五日办结制”(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并视情况实行项目开建机制(初审工作结束允许开建),县级享有的计划、建设、环保、交通、管理、审批及相关业务,由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经济开发区行使相关职能并承担相关责任。园区内企业须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发放,年审的各种证照,由有关部门在证照上加盖法定公章、登记证号后,委托园区管委会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建立全程代办机制。严格控制对园区及企业的各类检查行为。

20.完善项目机制。对入驻园区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行领导联系项目制度,建立一个产业转移项目,一名县级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工作班子,一抓服务到底的“五个一”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工作机制。

七、关于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及要求:

21.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含工业项目、五金工具、针织、电子、玩具、农产品等加工贸易项目)。

22.落户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登记注册。

(二)奖励对象:

对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县外项目及资金并经项目业主确认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团、经济组织和个人、专业招商公司。

(三)奖励办法:

对引进落户县内的招商引资有功团队(个人)和单位实行重奖。

23.按投产后年度内税收贡献地方所得部分的10%奖励给团队(含个人),连续奖励20xx年;按投产后年度内税收贡献地方所得部分的10%增加引资单位(限一个)的年度财政预算经费,连续增加20xx年。

(四)兑奖程序:

25.项目预审程序。引进项目应符合本县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项目引进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要填写《县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表》报县商务局(县招商合作局)。具体办理程序为:项目申报人到县商务局领取项目预审表→投资者签署意见→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县发改局签署意见→县商务局备案登记。

26.考核程序。项目正式实施后,项目申报人应及时向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合同、投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立项批准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考核评定审核后按程序予以兑现。

(五)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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