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由“权力问责”转变为“制度问责”
从20xx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出台规定,对官员进行问责。“非典”、“毒奶粉”事件、山西矿难、松花江污染事件……铁腕问责让一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者丢掉了乌纱帽。但是问责秀、假问责也时有发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种现象严重降低了官员问责的声誉和效率,已经引起包括两会代表委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注。继去年两会有委员提案提出国家应该完善官员问责制度,制定国家行政问责法后,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潘复生再次呼吁加快制定国家行政问责法,推行“异体问责”,健全问责制度,实现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的转变。
潘复生说,目前,官员问责大多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间,属内部问责,即同体问责。在问责方式上,大多是行政问责,在已有的问责案例中,问责对象大多还局限于重大事故或灾难中失职的官员,而对于一些官员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的问责尚少,甚至出现“集体负责”即无责的情况。
针对行政问责出现的问题,潘复生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大多问责都是“权力问责”而非“制度问责”,这也使得问责弹性较大。
全国政协委员葛均波在提案中支招行政官员问责制科学化:第一,要建设指向明确、措施刚性、反应快速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第二,行政问责制要具体落实职责范围和评价指标;第三,行政问责制免职人员的再任职需要公众监督的法律程序;第四,制定与其配套的相关法规。
问责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问责风暴”力度不减的同时,我国问责法制化建设在去年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去年7月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强化了问责的制度化,并对被问责党政官员复出作了明确的规定。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官员问责的制度建设。在2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初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被问责的官员的处分期限,处分期限满后,并不会影响官员的正常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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