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防雷减灾工作既是防御自然灾害的一项重要工作。被称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尤其是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应用,雷电危害的领域和范围越来越广泛,防御雷电灾害显得越来越重要。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支持市气象部门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努力提高我市防雷减灾能力。
二、明确责任。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3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4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2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出具审核意见。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气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建设单位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
(二)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并根据施工进度,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申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跟踪检测,参与分段结构验收。防雷检测机构应对隐蔽工程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隐蔽工程在掩埋前,未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隐蔽。
(三)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申请市气象部门对防雷装置工程进行专项检测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市气象部门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防雷装置专项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出具验收结论,市气象部门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并建立验收档案。
(四)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及时通知防雷装置所属单位进行整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直至合格。
三、依法行政。把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一)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并依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越出资质范围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
(二)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积极协助市气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市气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雷电灾情。
(三)市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防雷减灾管理职能。依法规范管理防雷减灾的设计审核、跟踪检测、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减少和避免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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