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用甲方仓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仓库租用:
1、租用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2、租用部位:(1)库库区性区域(块垫仓板);
(2)库库区平方米
二、租仓费用
1、租金:元/区域(栈板)/月,元/区域(平米)/日;元/吨/日。
2、处置费:实重货按吨(毛重)、泡货按吨1.5立方米计算。
(1)按实际进货量一次性收取30元/吨;不满一吨按一吨计算。
(2)按实际分拣配货量一次性收取元/吨(按毛重计算);
(3)甲方提供液压车一辆,不收费,修理乙方负责;
(4)乙方付伍千元押金。
3、如冷冻商品进仓温度高于-12℃(不含-12℃),需要按实际进货量一次性收取降温费50元/吨(1.5立方米)。该商品的内在质量由乙方自行负责。
4、委托装车或卸车费:
按实际装车或卸车量计算元/吨(1.5立方米)。
5、每月20日付租金。
三、商品进出仓要求及约定
1、甲方进出仓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自8:30至16:30止,若乙方在法定节假日进出货,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可视情形安排人员进出货,乙方在法定节假日需进出货的,甲方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劳动部门的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2、乙方如需大批量进出货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进出货准备。
3、为了保证商品的质量,乙方进仓商品的温度在-10℃以上的,甲方有权谢绝乙方的商品进入仓库。
4、乙方在存放畜禽产品前应按国家《卫生防疫法》有关规定,先向甲方提供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后,商品方可入库。
四、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财产权利转移给第三方,不必租求乙方的同意,但应告知甲方权利转移情况。权利转移后,该第三方即当然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甲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甲方承担的义务。
2、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将所租仓库区域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五、其他
1、甲方仓库仅做储藏仓库,不作其他用途;
2、甲方只对仓库的管理负责,对仓库内货物的质量不承担责任;
3、乙方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物品,如采用隐瞒的方式储存入库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不及时处理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按国家或行政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6、仓库的管理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
7、乙方人员因工作等原因要进入仓库的,应持有本人的《健康证》,否则,甲方为了食品的安全有权谢绝其进入仓库。
8、乙方人员进出库生产作业应自觉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爱护甲方库房设施,如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甲方库房设施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若甲方企业隶属关系、经营方面、出租房屋的归属等发生变动或主管部门对此房屋另有重大处理以及政府方面的行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修改,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自然终止。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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