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管理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时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于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其他约定: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解除。
1、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3、 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4、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③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房屋的,负责赔偿违约金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即使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1、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灾害等)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防范不善,造成财务丢失毁坏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毁坏的,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只能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良好总解决方式中选择约定其中的一种解决方式)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慢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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