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文盲的现代含义,联合国作了最新的定义:第一类是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老文盲,是目前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第二类是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符号的人;第三类是不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学习,交流和管理的人。后两类是功能型文盲,他们虽然受过良好的教育,但在现代科技常识方面,却往往和文盲差不多。而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所谓文盲,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文盲~~即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讨论此类文盲,有助于让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社会弱势群体的选举权实现的现状。
选举权属于人权的范畴,人权是这样规定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包括平等权、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权,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寻求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获得公开审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权,隐私权,迁徙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参政权、选举权、平等的投票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包括:公民的自决权、生存权、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工作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等。
其中的选举权作为公民参加社会活动的重要途径,必定受到相当的重视。在各国法治建设中,选举权始终都作为宪法直接保障的民权之一。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可见,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具有法定性、公正性、非法律手段不可剥夺性,认真正确地行使选举权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
我国是个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选举制和一党专政,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所有公民应被赋予完全的公平的选举权。而从我国现在的具体状况来看,特别是偏远地区,农村地区,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并为受过教育,不能读书写字,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的通用符号。要解决这类人的人权,特别是选举权问题,是有相当的难度的。因为从实际来讲,我国的选举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普及到所有的地区。特别是在很多乡级和村级的选举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候选人对于当选人的当选,当选人对于村选举领导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确认选举无效等诸多问题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已经影响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制度的有效运行。再者,由于文盲这一群体本身并为受过教育,对于人权,特别是选举权这一基本人权,可以说是几乎没有意识去争取和保护。他们并没有清楚选举谁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必要。并且在我国,被选举人的宣传和具体资料作的并不够详细,以致于对被选举人的了解不具体,不充分。这也是导致文盲无法充分行使自身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重要原因。也是致使如今选举权被滥用或不用的原因。所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文盲的选举权的实现问题还没有解决,虽然看似在形式上行使了选举权,但是从实质上说,并没有真正的完全实现。在今后的法治工作中,我们应对文盲多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然后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乃至所有的权利。
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选举权现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丹尚未成年和虽以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这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分为两种,一是年满10周岁而为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这里,就有个矛盾在里面:那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究竟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的想法是:年满使八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并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这样理解宪法所说的年满十八周岁: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部分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这点和未成年人完全相同,所以我们可以判定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样的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点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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