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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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政部发文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以来,原先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人性化的救助管理制度,工作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救助管理制度施行7年来,全国各救助管理机构从如何保障受助人员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尝试。但是,新时期救助管理的对象与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救助管理制度、法规却较为滞后,新问题逐渐凸显,制约了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因此,要进一步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使其社会保障功能发挥最佳作用,需认真探索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探讨,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法。
一、救助管理工作现状
(一)目前工作依据
目前,救助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依据是国务院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实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具体操作按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救助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服务管理难题日益突出。
(二)受助对象来源
1.进站方式。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自行来站。自己询问至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二是护送来站。公安、城管执行公务时发现并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或由其他救助管理机构护送来站。三是主动外展。主要是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巡逻车主动将救助管理工作拓展至街面,发现并带至救助管理机构。
2.流浪原因。造成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的根本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关系复杂、家庭结构异常,导致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并且,由于地区差异,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尽相同,也不够完善,一旦家庭出现问题,依靠自身无力解决时,即易造成流浪。研究流浪乞讨人员流浪的原因,是减少流浪乞讨现象发生的必然途径。
(三)工作开展情况
1.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目前,从全国救助管理机构来看,对受助成年人的救助,主要是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求,为他们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安全整洁的住宿环境,以及通讯设备和返乡车票,并对无法核实身份的受助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患病受助人员送医救治。此外,一些救助管理机构也初步开始探索,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务工不着受助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对受助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除了提供基本的食宿与照料外,还要联系其亲属来站接回或护送至原籍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在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个过程中,保护是第一位的,要担当对受助未成年人的临时照顾职责,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目前,一些救助管理机构也开始探索在机构内开展针对受助未成年人的非正规教育,以及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
二、救助管理工作困境
(一)存在的主要瓶颈
1.法律法规滞后。新时期,救助管理工作面临了很多新问题,求助人员的流浪乞讨原因多种多样,情况复杂多变,其中职业乞讨、跑站骗助、非自愿入站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占很大一部分,对他们的管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工作常常会陷入被动和尴尬的局面,这属于政策层面的瓶颈。
2.救助力量单薄。单纯在机构内,满足受助人员基本食、宿、行的传统救助模式,已经滞后于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开展前期预防和后期跟踪回访,如何整合社会资源合力开展救助管理,已经成为救助管理机构必须研究探讨的新课题,这属于机构层面的`瓶颈。
(二)存在的突出难点
由以上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瓶颈,衍生出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以下一系列突出难点:
职业乞讨人员劝助难。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一直是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媒体关注、百姓关心的热点。目前,老百姓对是否应该救助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想法:一种认为政府必须管,一旦街面出现乞讨人员就是不作为;另一种认为政府不用管,乞讨并不犯法,不让他们乞讨就是乱作为,这让救助管理工作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同时,全国范围内没有明确的管控区,管理职业乞讨行为没有立法支持,没有处罚依据,只能以劝助为主,不能强制管理,导致劝离后又返,甚至购票送上返乡车辆后,过几天又出现在原乞讨地,如此往复,成效不佳。
2.精神病人甄别救治难。在日常接待工作中,一些求助人员身患精神疾病,然而入站时处于发病间歇期,其言语、行为、表现与常人无异,无法分辨。这类人员入站后一旦发病,往往事发突然,极难控制,甚至危害其他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而有的精神病人同时还患有多种躯体疾病,比如肝炎、结核、性病等传染病,或者感染、肿瘤、糖尿病等慢性病,精神病专科医院和普通综合性医院一般缺乏相应的综合性治疗条件,不能同时治疗两类疾病,都不愿接收,救助站只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费尽周折从中协调。
3.特殊受助人员逐年增加。近年来,不同地区、城乡之间的经济、环境等差异仍呈较大态势,大量的流动人员涌入经济发达地区与城市,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出现了一些家庭无能力或无人员照顾、看管的“空巢老人”、“留守儿童”,以及精神病人和残疾人,这些人员在缺乏有效监护的情况下自行外出,或迷路无法返家在社会上流浪、拾荒,或受人操纵加入职业乞讨及犯罪组织,从而直接导致救助管理机构内痴呆老人、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加,而这些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都需要联系家人领回或由工作人员护送至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然而,救助站工作人员编制有限,人员紧张,逐年增多的特殊受助人员使救助、管理、护送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难以及时完成。
4.非自愿入站未成年人管理难。一些由公安部门护送来站的流浪未成年人,大都是从事小偷小摸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甚至有的从事过服务,但由于案值小、年龄小,尚未达到量刑条件,目前的做法是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来实施保护性救助。但此类受助未成年人一般都不愿接受救助,在他们看来,救助管理站对他们的保护就是一种强制,通常采取一些自残、自虐、绝食、打架等过激行为以示对抗,想要脱离保护。救助管理站作为该类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存在着很大的看管难度,正常工作开展受干扰,特别是在护送其返乡的过程中难度更大,因此如何有效地实施保护性救助一直是救助管理站非常棘手的问题。
5.跑站骗助人员劝返难。对跑站骗助人员的处置,是所有救助站管理中遇到最头痛的问题。他们有的单个而来,有的结伴而来,来救助管理机构不是因为真正遇到困难,其目的是要好吃好住还要钱,稍有不称心,就会辱骂刁难工作人员,有的甚至借醉酒故意寻衅闹事。由于救助管理机构没有执法权,不能采取强硬的处置措施,只能拨打110报警电话,请公安部门处理,但警察也无相关依据采取强制性措施,只能以教育为主,待警察一走,他们的气焰就更嚣张了。长此以往,对这类人员的管理越来越难,工作人员的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
三、救助管理工作思考
救助弱势群体,仅单靠救助管理机构去实现是远远不够的,要更有效地救助弱势群体,深层次解决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的各种难题,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合资源,才能真正达到助人自助的最终目标。特别是流出地政府要加强对外出流浪人员的监控和帮教,各部门在管理返乡流浪人员时,应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要积极帮教,妥善安置,帮助返乡流浪人员尽快步入正常的生活,融入社会。
(一)政府牵头,社会关注,把救助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加强全面宣教引导。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做好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全力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重点从未成年人教育抓起,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培养公民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树立“八荣八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二是促进农村文明发展。加快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逐渐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业发展,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占全国人口比例大多数的农民也富裕起来,从源头上减少农民弃农务工、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主流媒体宣传。借力主流媒体,宣传救助管理政策,加强社会关注,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氛围,提升全社会救助弱势群体的责任感和参与热情。
2.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意识。一是实行城市属地管理。在城市确定属地管理范围,由属地责任部门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发现、教育、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求助的责任和义务。各地方政府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市(区)政府及属地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在此基础上,救助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履行监督管理和后续保障职责,合力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城市社会保障。对于家中有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以及残疾人的特殊家庭,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其行为能力的高低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减轻困难家庭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由救助机构救助护送返乡的,应由当地救助管理机构介入,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发挥社会保障职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三是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依托各地方政府,从救助管理机构内到机构外建立系列、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队伍,培养专业的社工人才,为弱势群体整合资源,介入问题家庭,帮助其在解决临时困难返乡后,能够自力更生,尽快融入主流社会,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3.进一步增强法制建设力度。一是有法可依。建议立法部门,加强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相关立法,填补法律空白,使救助管理在处置强讨恶要、跑站骗助、寻衅滋事人员时,有法可依,处理有规可循,避免救助管理工作陷入尴尬境地。二是违法必究。各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共同严厉打击妇女儿童人贩、强迫妇女儿童犯罪的违法行为,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全力保障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执法必严。除了对人贩、强迫、组织犯罪严厉打击外,特别要对遗弃现象追责,以遗弃罪定罪,追究遗弃人的法律责任,严格惩处。否则,一旦遗弃现象无法控制,遗弃人对社会的依赖越来越强,而且无所顾忌,势必继续助长遗弃之风。
4.进一步强化精神疾患管理。一是知识宣教。卫生部门加强心理疾病知识宣传,引导大众正视心理疾病,鼓励公民积极接受心理治疗,预防减少抑郁成疾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强治疗。卫生部门做好精神疾病的干预工作,为精神疾病的治疗提供便捷良好的途径,各大医疗卫生机构专设心理门诊,并鼓励开设心理咨询室,使心理疾病能与生理疾病一样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减少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三是源头收治。各地公安、卫生部门应做好当地精神病人的管理、统计、收治工作,指导精神病人诊断治疗,整合资源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家庭提供就医保障,防止精神病人被弃外流。
(二)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全面完善提升救助管理站作为专门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地位。
1.实现救助管理硬件设施现代化。一是救助场地布局合理。按照《全国规范化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标准》要求,合理布局救助管理机构场地,实现受助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区管理,男性、女性分区管理,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残疾人与正常受助人员分区管理。二是服务设施配置齐全。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实现救助管理机构基础服务设施配置齐全,服务受助人员的各项功能用房到位且配套用品齐全,服务老弱病残受助人员的各种康复辅助设备齐全。三是安全设备保障到位。进站安检设施设备要高灵敏度、高辨识率,防止危险品被带进站。监控设备要全面覆盖,保障站内受助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精神病人进行临时观察的隔离室要严格按照精神病人住院病房设计、使用,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2.实现救助管理运转机制规范化。一是严格安检,加强管理。严格进站安检制度,杜绝危险品被带进站内。同时,加强安全巡视,加派人手,发现问题尽早控制,及时处理;加强入站甄别,利用公安户籍网和救助信息网进行人员信息比对,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坚决不救助,彻底消除跑站骗助人员的侥幸心理。二是增加工种,明确分工。对于持续增多的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高龄老人、残疾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护理人员,确保其在站的日常生活;对无理取闹、打和夺、突发精神疾病人员,增加治安管理人手,巡逻管理,有效控制,必要时报送公安机关或转送医疗机构,保障其他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安全。三是多方协作,统筹安排。由于救助管理机构属于临时性救助机构,人员流动性大,不适合受助人员长期滞留,应当与福利机构加强沟通和协作,尽快将特殊受助人员送至福利机构救治。对于身患多种疾病的精神病人,建议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建立综合救助病区,专门收治特殊受助人员。四是人性服务,专业救助。在救助管理机构规范社工服务,以“助人自助”理念,用接纳的态度和专业的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帮助受助未成年人走入正轨。加大对进站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力度,采用多媒体课堂普法、播放法制宣传片、翻阅法制书刊、聘请专家授课等方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教育流浪未成年人用法律保护自己,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3.实现救助管理机构性质统一化。在救助管理机构成立的7年时间里,全国救助管理机构工作内容在国务院、民政部文件指导精神下是相同的,但是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性质却由于不同地域环境和各地政府的工作方法不同产生了差异。有的城市救助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性质,有的城市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性质,有的地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独立的机构,有的地方是与救助管理站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转模式。全国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密切,工作中要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受助人员的护送、返乡、帮教工作,不同的机构性质容易造成工作上的不便利,以及工作人员心态上的差异,不利于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因此,应逐步实现救助管理机构性质的统一化。救助管理事业已从一个呱呱婴儿成长为一个小学生,在发展的道路上仍会遇到很多曲折和新的挑战,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救助工作者从工作实际出发,考虑弱势群体的需求,不断积极探索,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各地市情的道路,推动救助管理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取得新的进步,以此来助力民政,服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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