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依据《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以及《火灾事过调查规定》,结合我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请各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实。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已经于20xx年xx月xx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消防法》和107号令,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2、要按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部分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3、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公安派出所场所设置和消防办公室设置要求
派出所应设置消防监督办公室一间、消防器材室一间;消防监督办公室内设置办公桌椅一套、消防档案柜一组。消防办公室门上应设置“消防办公室”标牌,室内墙上应悬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公开栏、辖区水源道路图、防火重点单位一览表、消防民警岗位牌、消防监督工作目标运行图、历年火灾警示图、承诺牌、消防宣传知识栏),办公桌上应设置举报、投诉警示牌。
三、基础台账建设要求
档案柜内应设置至少8类消防档案。1、“十小场所”及三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台帐;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4、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台帐;5、消防出警记录;6、投诉举报记录;7、消防宣传培训档案;8、其他相关资料,各类档案应保证资料齐全,真实。
四、消防设施设置
消防器材室内应悬挂消防摩托车保养制度,配备灭火器、战斗服、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设施。消防摩托车应保证完好有效,派出所所有民警应能熟练操作消防摩托车及器材装备。
五、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
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对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责令改正程序
(一)适用条件
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工作程序
1、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记录》),记录被检查单位情况、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责令改正情况及移送消防机构处理内容,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2、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对于可以当场改正的情况,负责检查的民警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整改;对于当场改正确有困难的,负责检查的民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并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应当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三、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应当受理并适用的工作程序。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3、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和派出所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4、派出所接到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四、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案条件
1、对依法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直接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
2、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属于授权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
(二)工作流程(见消防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
1、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2、拟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3、拟作出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法律文书单独编号。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执行《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文书。
(五)建档要求
1、案件经办人应当于结案10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其有关材料按照案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2、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同一消防违法行为,对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可以合并整理为一个案卷。
3、派出所应当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重大违法行为报告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适用的工作程序。
1、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3、建筑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4、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
5、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报告形式和方法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可以制作消防重大违法行为报告表,同时附有民警制作的《检查记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内容资料。必要时,报告也可以采取电话等其他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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