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所作的说明中,提及两则《条例》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条例的创新性。笔者认为此次《条例》的出台有其鲜明的特性,是对党内生活一次应时、应势、系统全面政治和纪律规范。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历史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比如:《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是对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党有关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早在1980年就有过相关的规范要求,此次新《条例》是在坚持其主要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新情况作出的新的规定。新《条例》中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等问题提出了“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等要求,要求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做人老实。围绕着全面从严治党主题,新《条例》的历史继承性和时代创新性深度融合。
二是问题导向与权力指向相一致。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针对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解决方案。比如在现实工作中存在的脱离群众问题,《条例》提出了必须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高干部群众工作能力;针对一些干部不作为、胡作为等行为,提出要加强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对领导干部权力要求作出了明确规范。对于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明确的权力范围和制约规范。
三是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统一。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同时讨论《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颇具深意。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文件中,对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庸俗化、平淡化、随意化等问题提出了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必要性;在党内监督条例中则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对党内政治生活提出监督规范,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可行性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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