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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职业学院产学研结合工作管理办法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4-17  |   人气 628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我院产学研结合工作的领导,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大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

第二条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合于我院实际的产学研结合新模式、新途径和新方法。

第三条 用科学发展观统揽教育工作的全局,以国家“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全国职教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大专业建设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院教育教学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全面推动学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产业经济发展需求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为西部大开发和国家经济建设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

三、目标任务

第五条 以培养“双证”“两型”人才,即具有学历证﹢职业技能证的应用型和落地型人才为目标,充分调动学院产学研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各企业和管理部门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实现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新突破,使学生实践技能得到显著提高。

第六条 在学生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产学研结合,突出实践操作技能培养,压缩理论教学课时,加大实验实训教学力度,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时比例达到1:1。

四、途径、模式和方法

第七条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发新专业,改造现有专业,使我院专业设置更合理,市场需求前景更广阔。

第八条 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践操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通过产学研结合,使学生了解企业技术开发和市场竞争态势,熟悉企业规章制度,培养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增强学生的协作意识,提高学生的组织管理与决策能力,培养适合不同用人单位需要的生产、建设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业与就业的零距离。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院现有专业技术力量,现有科研与技术服务机构、校办产业实体的示范作用及优势,积极为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加强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的交流,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同时,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产业发展服务,多做贡献。

第十条 结合教学需要,依托专业办产业,进一步扩大校办产业规模,增加经营收入,反哺教育教学,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采用“2﹢1” 教学模式,努力达到“五结合”,即学生与学徒结合、教师与师傅结合、教室与基地结合、育人与生产结合、学院与企业结合。同时,根据我院专业门类多,覆盖面广的特点,产学研结合实施的具体途径、模式和方法要体现专业特点,突出为我所用,坚持不断创新,积极探索,不拘一格,各具特色。

五、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产学研结合实行学院统管,系(部)组织实施,按照不同专业特点,分类管理。学院负责宏观指导,建立督导组织机构,提供物质与资金保障;系、部负责制订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与合作单位、用人单位共同进行专业开发和建设;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社会实践活动、技能竞赛活动等;就业指导部门参与校企合作、校企联合、订单培养等方面的开拓,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产学研结合办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广西区内外相关行业的专家、企业家、行业协会负责人及学院专业教师代表组成,产学研结合办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产学研结合办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章程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结合专业教学需要,认真做好校内外教学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并充分利用校内外教学实训基地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实习、实训和实践、锻炼,每年要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实施记录。

第十五条 各系(部)要结合专业教学,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积极为企业解决技术攻关和项目推广。

第十六条 “学院教学实验基地”和各种技术中心等校办产业实体、技术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产学研结合工作,积极主动服务专业教学。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从办学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产学研结合工作经费,重点解决各系(部)在校外基地建设、校企联合办学、专业建设等方面的经费问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教师在学院校内外产学研结合基地开展工作的业绩作为其技术业绩的一部分,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在提升工资、晋升职称和年终考核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对在产学研结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未尽事项,根据学院产学研结合工作需要进一步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督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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