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调研报告(一)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经济的发展,好多长期积累的矛盾和现实的矛盾暴露出来,使得信访工作任务越来越大,难度也越来越大。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发挥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信号的作用,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现状与特点
从总体上讲,xx区信访工作形势是好的。多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工作到位、基层工作到位、信访部门工作到位;各级领导干部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过问、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认真听取、采纳群众信访中的意见和建议。一个全党重视、上下关心信访工作的局面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信访问题的成因日趋复杂。
从信访渠道反映出的问题看,新时期信访者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都和改革的深度、开放的广度、经济发展的速度、群众承受能力的程度息息相关。其反映的内容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各阶层,因而处理起来难度也就越大。
(二)集体访占据了主体地位。
近年来,到党政机关进行集体访的频率高、规模大、人数多,占据了信访活动的主体地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对集中。
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涉法涉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增多,群众反映强烈。
(四)行为激烈的异常信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一些群众抱着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以及要想有出路,必须上马路的思想,动辄结队伍、上公路、打横幅、拦车辆、滞留哄闹接待场所;还有一些人有意选两会或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集体上访,向政府施加压力。
(五)进市赴京上访抬头。
有的认为机关越大头儿越大,解决问题越快,于是千方百计越级上访,制造不良影响。
二、问题与原因
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进一步调整,群众信访量增多的趋势不大可能在短时期内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由于大气候的影响,一些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彻底消除。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发挥信访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必须在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工作中的问题和原因。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个别地方的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在全党工作大局中的地位认识不到位,摆不正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群众观念不强,对信访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不出事盲目乐观,高枕无忧,一旦出现问题,则束手无策,怨天忧人,甚至往外一推了之。还有一些乡镇的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政策观念差,不能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依然按计划经济、行政命令的老一套决策、指挥工作,人为地造成一些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些同志解决问题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使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欠拖不决;一些同志形式主义严重,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回避、推诿的态度,激起众怒。
(三)信访渠道有待进一步疏通。
部分乡镇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的现象。比如,信访专兼职人员变换频繁,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信息反馈不及时,政治嗅觉不敏感等等,往往上访人集结进区或去市之后才仓促应对,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三、建议与对策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接受监督、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反映社情民意的寒暑表、减压器。在新的形势下,必须以创新的精神做好这项工作。
(一)增强创新意识,确立信访工作的新思路。
区委七届十次全体会议确立了建设赣西先进工业区的奋斗目标,为做好信访工作指明了方向。要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深刻认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要性,正确认识改革发展所带来的一些社会矛盾的必然性以及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紧迫性,从而更加自觉地从全区工作的大局出发,坚持把发展经济作为解决各种矛盾的根本措施,把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信访工作的根本目的,切实增强政治观念、全局观念、整体观念和责任观念,彻底扭转信访工作,兵来将挡,水来土屯的消极被动局面,主动改进工作,克服畏难消极情绪,将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心竭力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健全工作机制,探索超前化解矛盾的新方法。
全区信访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必须不断加固信访工作的基础。一是要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负全责,其他领导按分管工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各负其责,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通过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真正建立起对信访工作整体重视,层层重视的稳定长效领导机制;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加强宏观指导,明确目标要求,定期检查考核的科学管理机制;坚持各项领导制度,严格实行工作通报和加强责任追究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要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做到层层有信访工作组织、有接待场所、有专兼职人员、有工作标准和制度,达到个人访不出乡(镇、街)、集体访不出区,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发生地,把矛盾化解在本区不越级。三是要建立灵敏、准确、快速的信访排查调处制度,强化信访预测、预警、预控能力,千方百计防止和避免个访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局部问题社会化。通过加强对信访问题的层层排查调处,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动权,超前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说服一批信访老户息访息诉,消除不安定因素,达到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维护全区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三)畅通信访渠道,拓展联系群众的新途径。
要树立大信访观念,确定大信访思路,建立大信访格局,形成方方面面共同重视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强大合力。一是要建立五大机关综合办信访制度。区委、人大、政府、纪检、政法等机关信访部门,定期沟通情况,排查各类问题,制定预案,联手办案,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二是要创造一个良好的信访接待条件。选择一个合适的地点作为群众信访综合接待场所,发挥群体接访优势,让信访人来有地方坐,说有专人听,事有部门办,反馈有结果,不出接待场所就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三是要扩大视野,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纳入大信访网络,充分发挥代表和委员联系面宽、层次较高、信息灵和反映人民意愿最直接、最真实、最广泛以及做上访群众工作最便捷、最有说服力的优势,化上访为下访,化对立为对话,化消极为积极,使人民信访成为群众向区委、区政府献计献策、参政议政的重要窗口。四是要加大地区信访工作的协调力度。密切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综合治理,联手办信访。当前,企业问题社会化已经成为信访工作的一个热点。为此,要积极配合企业做好职工及其家属信访工作,把应由社会承担和解决的问题主动担起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企业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依法治访,开创信访工作的新局面。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仅靠信访部门是不够的。要采取新形式、新举措,加强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提高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水平,不断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一是要加强同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对那些涉法信访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对反映和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事项,可聘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接待,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共同会商处理疑难信访问题,以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法制化水平。二是要加强同政府法制部门的合作,共同研究制定涉及行政执法投诉和行政复议方面信访问题的接待处理办法,以提高依法治区水平。三是要加强同劳动仲裁机构的协调,建立稳定的工作联系,把涉及劳动纠纷、仲裁等方面的信访事项引导到法定程序去处理。
另外,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加强信访部门的基础管理。一是要大力加强信访部门的队伍建设,选拔配备素质高、年富力强,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实到信访部门。二是要改善信访部门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提高办公效率,增强工作实力,更好地发挥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信访工作调研报告(二)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是建设法治中国对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问题和矛盾,去年中办、中央政法委连续出台多个文件,就改革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出重大部署。特别是今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行政案件的受理获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大量涉及行政行为的信访问题均可导入司法途径依法解决,这对今后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人大信访办作为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受理窗口,在处置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就全市面上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一些粗浅的分析思考。
一、基本情况
二、特点及原因分析
1、涉法涉诉信访特点
一是涉及面广。从反映的内容方面看,各政法部门在办案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出现过信访问题;从个案看,有些信访问题往往涉及多个剖门,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既要纠错又要处理到人等。
二是追诉及反映时间长。如一些有关法院判决、执行及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等信访反映,部分超过十年,有的甚至追诉至解放初期。长期上访或缠访的也大多属涉法涉诉信访。
三是重访缠访问题突出。一是当事人会随着司法程序的逐步推进不断重信重访,二是对终结意见不服持续信访,三是有些当事人在有关单位处访后又反悔重访。在表现方式上主要越级访,特别是进京访;其次对领导或到信访机构进行缠访。
四是息访息诉难度大。一是对一些时间过长,因客观存在侦查困难或历史原因造成资料缺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无法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查处或改正。二是反映人认定是错案的意识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固化,说服疏导越来越难;三是由于长期上访,反映人的经济状况也影响很大,对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要价过高。
2、原因分析
政法机关方面:一是信访反映涉及的具体案件,一部分确存在程序或实体上一些瑕疵,虽对案件本身来说无实质性影响,但造成信访人认为案件存在错误的心理导向和找到信访的理由和依据。二是办人情案现象并没杜绝,经办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存在显失公平公正的现象。三是工作作风粗暴、办案拖延推诿以及对复杂问题考虑和处置的简单化极易引发信访问题。
信访人方面:一是部分群众信官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观念还占主导地位、法制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懂,认为到公检法解决影响不好,只要领导出面才能得到公正公平处理。二是认为走司法途径花费成本高、程序多、时间长,而最终的效果没保证,而上访相简单便捷。三是在情和理发生冲突、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不统一时,老百姓自认为有理的,对政法机关依证据办案的原则不服,容量引起上访。三是在政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想通过信访反映甚至借助媒体来影响办案,使问题的处理向有利自己的方面转变。四是对穷尽司法程序后,想通过闹访缠访来达到目的。
三、若干思考
1、明确受理范围,坚持把信访问题纳入依法处置轨道。界定受理涉法涉诉信访范围,是保证司法独立,推进依法治理的前提。根据中办有关规定,要严格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实行诉访分离。支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过程和结论不进行干预;将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直接交由政法机关按程序处理;对来访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积极引导至政法机关处理。对政法机关信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统计、不交办、不通报。
2、健全工作机制,统一规范办理和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多头信访,减少重访缠访,关键要有明确的涉法涉诉信访办理程序。当前工作重点是要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统一规范信访案件办理流程,着力抓好入口、处理、退出三个关键环节,确保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能够依法导入、依法及时解决以及有序退出;同时要创新政法部门内部运行、政法部门之间有效衔接、政法机关与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以及司法救助、处理违法缠访闹访等五大机制,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重视责任追究,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各政法机关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属于初信初访的,倒查办案人员责任;重信重访的,倒查包案领导和办案人的责任。对新的涉法涉诉讼信访案件,要实行首办责任制,提高首次办结率和一次化解率,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和首办环节,避免形成信访积案。对已办结的案件,各级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要实行评查检查制度。同时要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到实处。
4、强化工作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一是加强行政司法人员的法制教育,特别要强化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靠法的工作思路新常态。这也是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关键。二是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在初侦阶段是否依法规范,是减少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重点。二是建立逐案评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启动内部纠错机制,杜绝决定或裁判文书带错出门。三是推行审判公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能够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四是加强来信来访和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强化源头治理。特别是处理重大复杂、涉及群体事件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科学制订解决预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五是强化政法机关的内外部监督,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定期沟通信访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良性机制,不断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大调解作用。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整合各级尤其是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相互衔接和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加强基层联动,尤其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如充分发挥代表、委员工作室的作用等,将纠纷化解工作向前推移、向下延伸。运用调解手段解决问题,定纷止争,是实现社会效果的最佳途径,也是当前解决一些涉法涉诉问题的有效方法。
6、加强普法宣传,合理疏导涉法涉诉信访。政法机关要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促进息诉罢访。信访工作机构在接访中应把释法明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依法应当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应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努力把法律问题解决到位。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听证制度,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加强对刑事附民事赔偿不到位的被害人、因丧失破案条件和执行条件造成特别困难的上访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与此同时,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非正常访或者采取极端方式上访的,对长期缠访和闹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影响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行为,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坚决给予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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