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交接班管理,严格交接班手续,规范交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交接班双方必须遵守上下班时间,接班人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正点交接班前的准备工作,具体为交班人填写记录,介绍本班情况及领导交办的需接班人完成的工作和应注意的事项,接班人查看值班记录和察看现场情况与清点应急器材等,确认交接清楚和记录相符,在交接班登记表中签名。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交接:
1、 交接班的准备工作尚未就绪时;
2、 发生事故待处理、未经领导同意下班的,或事故正在处理中需当班人在场时;
3、 接班人员有酗酒或其他神志不清现象的。
凡交接班手续不全或疏忽大意,在本岗位范围内发生异常情况,又无法分清责任的由发现时的当班人员负责,并承担相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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