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职能,设立局报批建设项目督办员,负责对报批建设项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监督检查职能。
二、催办职能,对已到时限或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项目进行催办。
三、跟踪催办职能,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重要项目及领导交办的重要项目实行跟踪催办。
四、调查、处理职能,对报批建设项目办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督办部门通过局建设项目报批办公室的收文资料对建设项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办理时限已到期还未办结的项目,应及时发出《催办通知书》。《催办通知书》载明如下内容:催办文号、收文时间、该部门办理此项目原规定的时间、已超过的时间、现要求办理的时间、要求反馈的情况。
六、督办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后,建设项目的各主管部门领导应亲自督办,督促经办人在催办期限内办结,并将延误原因、处理意见反馈督办部门。对在收到《催办通知书》后既不按催办要求做出处理又不及时反馈情况的部门、三个工作日后督办部门、应向其发出《催办诫勉通知书》,并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仍不能办结的由纪检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七、督办员每季度将督办情况向全局通报一次,并列入公务员的年终考核。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1、业务能力差、办文效率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2、办文质量低、在多次催办后,仍不能按时完成办文任务的。
3、私自收文、留文、遗失来文造成重大影响的。
4、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来文单位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
6、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九、根据《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和《治庸计划》的具体要求,工作人员受理、办理建设项目中,违反政纪受到记过处分的,对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酌情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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