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办法》(粤办发[1995]15号)精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的实施办法。
一、收受礼品实行登记的人员范围:学校党政领导、党委委员、机关工作人员、各党总支、各二级学院(系、部)、教辅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领导。
二、上述人员在国内交往中,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得收受。因各种原因无法拒收而收受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三、礼品登记、上交的标准,按广东省的规定标准执行,即:上述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正常交往),每次价值按当地市价折合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
四、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到学校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礼品和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对上交的礼品要逐一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五、对登记上交的礼品,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属耐用、高档消费品的,登记造册后要妥善保管,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由主管领导对礼品的处理作出决定,可作为办公使用或作价内部处理,也可公开拍卖。属于作为办公或固定资产使用的,应上交学校主管部门处理;属公开拍卖的,拍卖款应上交学校财务处。属一般性生活用品和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可由主管领导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处理办法,但也要实行登记,使用手续清楚。
党委办公室要自受礼人将礼品登记上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把处理情况告知受礼人,如有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按规定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之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校党委、校行政或校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七、党委办公室应每半年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馈受理登记情况。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这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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