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会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资金管理,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2、合理编制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3、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努力节约支出,防止国有资金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6、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财务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建立权责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使学院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组织
第一条 按照学院“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由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 财务审计处是学院的唯一财务机构,在院长和主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并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的工作人员组成,财务管理小组成员一经确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
第四章 财务工作职责
第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收支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
1、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院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2、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的经济活动、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3、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4、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本部门各项经费支出。
5、保障、支持和监督本部门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6、保证本部门上报的各类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7、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第二条日常财务收支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具体财务收支管理。
1、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的各项具体业务。
2、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向上级报告。
3、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制定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4、业务上接受学院财务审计处的指导和检查,并及时与财务审计处进行核对工作。
5、正确反映本部门各项经济收支活动,保证会计核算及其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6、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维护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7、负责向有关部门、领导提供经费使用明细数据。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院预算年度招生计划、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又要尽量核实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时,在确保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和维持学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支出。基建、设备购置和修缮要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部门预算组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各部门预算计划经本部门财经管理小组审议后报财务审计处。院级预算由学院财务审计处根据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党委审议后通过,并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监督和控制预算的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 经费核定指导思想:创造宽松条件,打造品牌专业;确保正常教学,鼓励节约创收。
第二条 经费核定指导原则:
1、节约使用经费,若有结余,可留次年使用,但专款专用。
2、鼓励依法创收,净利润两年内自留使用,不再上缴学院。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如有违纪,立即处罚。
第三条 经费管理具体办法:
财务审计处根据各单位的上报预算计划,结合学院的财力,提出预算建议方案,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分解和下发当年预算指标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1、人员支出:
(!)工资标准、各种补贴等由财务审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职工人数(含合同制)统一管理。
(2)出勤奖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教工出勤情况,将发放明细于每月末报到人事处,结余归各部门留用。
2、日常公用支出:
(1)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取暖费、环卫费、维修费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2)车辆费、交通费、午餐、误餐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院办公室、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3)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电话费、招待费、印刷费、教学经费(含聘用人员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实践实训经费、实训耗材费用等,(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制定下发标准。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离退休费、住房补贴等支出由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费核定标准:
第五条 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开支。不得超支使用经费,接近限额时,财务审计处将通知有关部门,达到限额时,财务审计处有权停止支付。年度结余的经费可转至下年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系、部的教学经费、讲课费的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监控核实,有关管理细则请教务处另行制定。辅导员费用、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处监控,相关管理细则请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项目应遵守增收节支原则,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如有部门经费以外的专项费用发生,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到财务审计处审核,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立项使用。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三条 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四条 严格遵守我院现金结算起点(500元)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收入现金及时存送银行,不保留账外现金;
第七条 现金账登记及时,做到日清月结,账钱相符;
第八条 现金支票要认真填写,金额大写正确,印章要齐全;
第九条 不得编造用途或以支取差旅费、备用金名义套取现金;不得利用私人或其他单位账户支取现金;不得用公款转存储蓄;不得用转账方式通过银行、邮局汇兑、异地支取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换取现金。
第八章 支票管理
第一条 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管理由财务审计处负责,指定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二条 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办人签字;收回已使用过的支票存根,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核对注销。
第三条 支票在使用前,不得先盖章备用。
第四条 支票和印鉴分别存放,实行印鉴分管制,不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借款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有经办人签字后,按金额逐级领导审批。
第六条 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借款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第七条 支票必须由本单位人员领取,严禁领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方可领用。
第八条 对过期或作废的支票要盖上(或签写上)作废字样,妥善保管。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支票报账制度。领用支票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报账,三天内原始凭证交与财务审计处结算。如遇有特殊情况,三天内不能报账,请与财务审计处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条 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由财务审计处向银行办理挂失,同时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第九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一条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2、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
以上两种收据主要用于对院内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教材费等。严禁相互借用、转让、转销、或为他人代开收据。
3、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经营服务性收款使用),主要用于单位代订书籍、资料收取的工本费;下属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代收款项;地方性社团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和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往来业务款项;单位代收职工的水电费、房租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票据的领用和使用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工作。票据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2、所有领购票据部门,必须在财务审计处办理内部领购手续。财务审计处设票据领购簿。领购簿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单位类型、核准领用票据种类及名称、准领数量、起止号码、领用人、违章记录。
3、学院各部门领购票据时(往来工作必需),应先提出申请领购票据用途、数量等报告,并盖上处室公章及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收款结束后必须将所领购的票据(己用和未用)全部交财务审计处办理有关手续。
4、票据管理人员在领用和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或票据内项目有无差错,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即刻办理退办、退换手续。
5、票据应按种类和顺序使用,填票内容必须和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填开票据时必须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填票日期、金额等。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票人要签名。
6、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的票据全联应保存完整,盖好作废章以备查验。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撕开。
7、每本票据的所收款项及时如数交财务审计处入账,每本用完后将票据的存根联整本交回,经核对无误后,才能换领新的票据。
8、用票单位发现丢失票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写成书面材料送财务审计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一条 资金收入管理
1、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取得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3、各项收入必须按照学院票据管理办法使用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收据进行收费。
4、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审批的范围、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任意变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5、新增办学项目,各部门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审计处,并共同到物价部门办理增项手续。
6、联合办学的项目,需将协议或合同及对方物价审批文件或收费许可证报财务审计处,并共同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7、未能办理收费许可的项目,请限期尽快办理。如不能办理收费许可,确实需要保留的,提出申请,报请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8、各项资金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部门须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财务审计处收费。各项收费均由财务审计处统一进行,集中上缴,其他部门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注:以上系指使用我院正式收费收据的收费项目。
第二条 资金支出管理
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各项费用的支出。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修缮等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章 审批权限
第一条 审批范围
……
第二条 审批原则
各处室(含辅助部门)经费支出按领导分工,业务归口管理;按审批权限,逐层逐级签批。
各系部经费支出由各系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长审批。
各独立部门经费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由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长审批。
第三条 审批权限
1、凡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的工作,属专项支出的
2、凡各处室的各项支出
3、凡各系部的各项支出
4、凡独立部门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一条 正常支出
凡未直接取得对方有效票据的支出,首先到财务审计处填制《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履行签字手续后,办理借款;凡已直接取得对方有效票据的支出,可在履行签字手续后到财务审计处取款,但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同时签字。
第二条 特殊支出
包括自制凭证的支出(如讲课费、加班费、劳务费、招生费等)及不可预见性支出等,一律在履行正常手续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以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未含的有关内容,财务审计处报请主管财务院长、院长,一事一议。
第十三章 报销程序
第一条 发生支出业务后,具体经办人员在取得正式有效的发票背后,居中盖上报销印章,按审批权限及印章上的要求,逐一审批。
第二条 会计人员对经办人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支出定额标准、金额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出纳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发票金额支付现金或转账支票。
第四条 非本院教职员工前来报销,拒绝支付。
第十四章 借款办理程序
第一条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审批权限,逐一签批。
第二条 会计人员审核《借款单》后,通知出纳员支付现金或转帐支票。
第三条 借款人在有关借款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在三日内办理核销手续。无故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原则上不准予再次借款。
第四条 借支差旅费,会议费,必须持有院长的审批意见,并填写出差地点、出差人员名单、起止时间;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的,需附上通知的复印件。
第五条 非本院教职员工领取现金或转帐支票,拒绝支付。
第十五章 政府采购办理程序
第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政府采购行为。
第二条 由经办人提出需求和市场价格,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国有资产处、后勤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再到财务审计处办理请款手续,。
第三条 持《政府采购审批表》到市教育局办理审批,并送市财政局科教文处。
第四条 等待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评审。
第五条 确定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货、验收。
第十六章 资产管理及采购程序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目前学院设置的资产管理部门有:
一、图书馆负责图书、书刊的购置和管理;
二、后勤处负责学院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和管理;
三、国有资产处负责学院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分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定期与使用单位核对盘点,每学期末向财务审计处提供所管资产的财产明细清单,学院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核对清点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须设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分户账,做好购进、领用和管理等工作,定期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卡、物核对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对的资产安全、完整和维护负责。不得随意处置资产,资产的报废、损毁应由负责人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分清责任,属于个人过失的由过失人赔偿,属于自然损坏的经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 各类资产需自行采购的,将需求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待资产购回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办理登记,并按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七章 经费转账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间的经费转账,由提供服务的部门登记汇总后,在取得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签名批准后,定期交到财务审计处办理转账和扣费,财务审计处登记入账后将通知各部门,做好互相核对工作。
第十八章 创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教学、培训、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由技能培训中心负责的项目除外),增加收入,提高学院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条 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再按照学院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第三条 财务审计处对各部门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实行项目管理。每一个创收项目必须向学院财务审计处提供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和项目预算和计划,并提前一周通知财务处,以便安排收款和票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须在项目完成后十天以内通知财务审计处进行有关经济结算工作。
第五条 创收项目的收入一定按照收费标准和项目协议执行,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创收结余……
第十九章 相关业务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教学费用
1、开支范围:讲课费、聘用人员费、课程设计费、专题报告费、命题费等。
4、开支提取:无特殊情况下,财务审计处于每月10日前,按开支汇总表总额到银行领取现金,并做好发放前的准备工作。
5、开支发放:每月10日为发放日(节假日顺延),届时由各处室负责发放人员,到财务审计处领取进行发放,并于每月15日前将领取签字后的发放表,交至财务审计处,以便留存。
第二条 差旅费
1、公务差旅费
(1)教职工公务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前应填制由财务审计处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销表”。经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2)原则上教职工出差严禁乘坐飞机,出差的车船费按公出人应享受乘坐等级标准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凡报销差旅费时发现与出差地点不符者,不予报销;无故绕道者,绕道部分不予报销。
(4)符合条件,未购卧铺票的,乘坐慢车或直快列车的,按票价的60%计发给个人;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票价的50%计发给个人;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或新型空调直达快车的,按票价的30%计发给个人。
(5)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宿费标准
人员市内区县一般地区特区、海南
正副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执行…… 元) (规定80元)(执行……元) (规定100元)(执行……元) (规定140元)
正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执行……元) (规定50元)(执行……元) (规定60元)(执行……元) (规定80元)
其他人员(执行……元) (规定30元)(执行……元) (规定40元)(执行……元) (规定60元)
(6)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个人承担30%,其余部分有单位承担。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9)凡交纳会议费的公出人员,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不予报销。
(10)公出人员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2、探亲差旅费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由学院报销一次。
(2)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探望本人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的工资基数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3)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座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本人父母的职工,可报硬席卧铺票,未买卧铺票的按乘坐的慢车硬席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的30%发给补助;乘坐特快硬席的,按其座位票价的25%发给补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应坐未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金额(工资基数的30%减去应坐未坐卧铺的补助)为单位应报销的金额。
(5)乘长途公共汽车凭收费单据按实支报销,旅行车或出租车的不予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照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费,凭票据按实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的不予报销。
(6)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座飞机的,可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计算报销。
(7)凡符合一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己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经人事处审核后财务部门凭票报销。
第三条 加班费
1、严格按照学院自身规定标准执行,不能超出沈阳市财政局和沈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夜餐补助费(电话通知)》的标准。
2、凡加班应填制由人事处统一印制的“加班费审批表”,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由人事处备案。每月末,人事处将各部门的填制的《……费用支出表》审核后,并报业务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财务审计处于每月10日进行支付。超出规定权限,报院长签批。
3、对于寒、暑假期间的加班,应在放假前做好加班计划,报人事处备案,报销时按实际加班数填写,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并报业务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
第四条 交通费
教职员工不需乘坐班车上下班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由后勤处将名单统一于每月末送达财务审计处。
第五条 书报费
公务订阅报刊杂志,由宣传部(还是办公室)统一订购,持正规的发票,到财务审计处报销,原则上一律使用转账支票。除离退休职工外,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订阅报刊杂志。
第六条 采暖费
2、采暖费报销面积标准:局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140平方米,处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105平方米,科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85平方米,一般工作人员为60平方米。
第七条 托费补助
3、不入托幼园所的子女,由父母单位每月各补贴11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不入托幼园所的,由父母双方各补贴9元。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托幼补贴费和园所代办费由父母一方单位负担:丧偶或离婚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经济来源的;一方现役军人,其子女在地方托幼所入托的,由地方单位全额补贴;在部队托幼园所入托的,地方不发补贴。
第八条 招待费
招待费发票以地税版刮奖式定额餐费或机打票据为报销依据,过期版的,不予报销;严禁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第九条 印刷费
依据沈阳市20xx年政府采购目录,印刷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条 维修费
1、校舍维修、改造等不论数额多少,必需报请预算,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请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副院长审批、再由院长审批后生效。
2、依据沈阳市20xx年政府采购目录,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购买建筑装饰材料单价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
1、购买固定资产不论数额多少,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专人统一购买。经办人提出需求申请,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金额,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2、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生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学院规定教学设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行政设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图书及批量达不到单价起点的家具,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审计处凭有关固定资产单据报销。
4、购买固定资产一律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5、依据沈阳市20xx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
1、购买低值易耗品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专人统一购买。经办人提出需求申请,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金额,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2、凡达不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在200元以下),但民用性较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如小型计算器、工具等,需按以上归口在院有关部门办理低耗品登记后,财务审计处凭有关单据报销。
3、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不保持实物形态的易耗品,如碳粉、墨盒、复印纸等,不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依据沈阳市20xx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事前,由经办人到人事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详见:人事部门登记表)。事后,各部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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