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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4-05-11  |   人气 455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我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范围和项目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收费项目为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应缴纳的各项学杂费用,其他代收、预收费用。

第三条 收费机构和职责

学生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和学务部共同负责。

财务处职责:收费项目、标准申报、收款组织、收费统计管理及票据购制业务。

学务部职责: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的审批,协助办理学生贷款以及学费清缴工作。

教务部及总务部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要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凭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资料或学生提供的学费缓交申请批准单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工作流程的原则为先缴费后注册。

第四条 收费办法和形式。

学院实行按学年收费制度。学生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缴纳学费。新生的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给本人,学生按入学须知要求将所需款项存入银行卡。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将应缴的各项费用足额存入学校发放的银行卡内,由代收银行根据学院要求通过银行卡进行统一收缴。学生不缴纳学费将不予注册上课。

第五条 缓交学费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应于开学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包括所在省市区、家庭人口数、职业、总收入〕经系主任和学务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送交财务处备案后,可作缓交处理。缓交费学生应与学校签定一年内补齐欠费的保证书,否则下一学年将不予注册。

第六条 助学贷款

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苏信联发〔20xx〕49号)》文件精神,具有江苏省户籍(户口在县及县以下)的学生在原籍地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按审批权限发放贷款,贷款政策与国家助学贷款一致,由省财政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其他地区的学生在原籍地银行进行商业贷款或以其它渠道获得经济援助。

第七条 学生欠费的处理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必须将欠交(包括缓交)学费结清,否则不予注册上课,但学校可为期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仍不能补齐欠费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退费处理

学校代收、预收的各项费用,事后均应及时结清,多退少补。

学生因故提出退学,其学杂费均按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退还。办理退费手续时应交还原收费凭据,否则不予办理。

第九条 收费票据

学院收取各项费用,均应向交费者出具正规收费凭据,除财务处外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准私自开列收费项目及印制收费凭据。

第十条 对不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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