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
被告孙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某八村143号301室厨房间防盗铁门由向外开启整改为向内开启,排除妨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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