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纠纷。恶意诉讼行为明显是对诉讼秩序的扰乱,不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加剧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纠纷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所以必须进行处罚。
但如果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处罚不当,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或者不该处罚的进行了处罚,都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不仅进一步降低司法权威,而且更加不利于良好诉讼秩序的形成。因此,有必要探讨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研究具体的处罚标准和处罚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一)实证分析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到期后,甲按照约定偿还了本息,乙声称借条丢失,甲顾及朋友情面未收回借条,也未要求乙书写还款收据。
数日后,乙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20万元。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乙撤诉,法院未对乙采取处罚措施。
案例二: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乙对债务无异议且表示愿意偿还。在法院的主持下,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乙在半年内偿还。
但在乙与丙的离婚案件中查明,甲乙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是想通过诉讼达到其在与丙的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虽然最终甲乙之间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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