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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