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超过时效被驳回
申诉时效已过,仲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裁决。李某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共计1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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