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兵的奖惩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作战和训练、执勤、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士兵,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奖励。
对荣获二等功以上、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士兵,其军衔或者级别,可以提前晋升。
第三十条、对违犯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一级军士长、一级专业军士、列兵;降级不适用于级别薪金最低一级的士官。降职、降衔、降级,一般只降一级。
第三十二条、士兵受降衔或者降级处分后,其军衔、级别的晋升期限按照处分后的军衔、级别重新计算。
士兵受降衔或者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或者级别晋升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三十三条、给予士兵奖励和行政处分权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士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劳动教养或者判处徒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或者剥夺其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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