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 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3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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