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到市属企业的,应向新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享受奖励申请表》,经主管局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奖励款拨付到初审的主管局,由其进行发放。
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到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向接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享受奖励申请表》,经其初审并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奖励款拨付到接收单位,由其进行发放。
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到区、县属企业,应向接收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享受奖励申请表》,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奖励款拨付到初审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进行发放。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下岗职工证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转移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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