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加失业保险:
1、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座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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