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判断一书面协议是否是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法》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即该书面协议大部分内容是劳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不管其名称如何,都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因此,聘任书不是聘用合同,更不是劳动合同,至于聘用合同是否是劳动合同,则应以上述规定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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