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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局强化措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12-26  |   人气 199

今年以来,县劳动保障局立足部门职能,突出抓好农民工培训、转移、维权和农民养老四个重点,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搞好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

针对农民工劳动技能比较低、市场就业能力比较弱的实际,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围绕市场需求,大力开展“储备式”和“订单式”培训,使农民工逐步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今年以来,先后培训农村劳动力6163人,有319人通过考核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取消了针对农民工就业设置的不合理政策和收费项目,为农民进城务工畅通渠道。

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了全程就业服务机制,为农民工就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同时,抓住我县工业总量不断膨胀,就业需求量大的有利时机,调整工作思路,将农村劳动力转移重点放在就地转移上,控制县外输出数量,满足了县内用工需求。

今年以来,全县有序转移农村劳动力2.4万人次,提高了农民工资性收入比重。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加大《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开通了农民工维权热线,通过专项检查、日常巡视和举报检查等手段,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净化劳动力市场,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稳妥推进农保工作,确保农民老有所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自愿投保和宣传引导相结合的方法,在巩固现有参保人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乡村医生、农村专业户等重点人群参保续保。

目前,全县参保农民达到12.92万人,其中有13099人开始领取养老金。------------------------------ 为切实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服务,市劳动保障局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从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出发,制定落实四项工作措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劳动保障部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党委政府分忧,为职工群众解难”为宗旨,坚持统筹城乡劳动力管理的思路,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务工人员技能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各单位各科室要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服务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摆到突出位置,在制定政策、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时,主动自觉地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整体合力,扎扎实实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服务,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建功立业。

一、坚持统筹城乡就业,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一是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坚持统筹城乡就业,把就业工作的重点由城镇就业为主向统筹城乡就业转移。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政策,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不平等待遇,确保农民转得出、留得住、有保障、收入好。

二是继续做大做强劳务输出产业。坚持把劳务输出作为富民强市的一项产业来抓,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产业化经营”的思路,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中介服务网络、技能培训三个体系建设,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开拓劳务输出市场,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加大有组织输出力度,倾力打造一个全新的“技能输出大市”。

三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

二、三产业转移。结合加快农村城镇化及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把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点由劳务输出转向输出与就地转移并重,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向

二、三产业转移。要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有资金的务工人员返乡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创业,反哺家乡,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吸引和带动更多的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

四是加强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把劳动保障服务向乡镇、村延伸,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务工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一站式”服务。

积极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务工农民提供代管档案、代缴保险、代办退休、代办争议处理、劳务派遣等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探讨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一是加快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针对务工人员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方针,采取“低标准进入、再逐步规范”的办法,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督促指导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农民工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对在城镇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对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加快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建立“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补贴”的筹资机制。

加大投保续保工作力度,特别是引导村干部、富裕户、计划生育户加入农村养老保险。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转移接续办法,做到“不论人在哪里干,社会保险接着算”,使流动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三是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总结各县市区试点经验,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保障模式,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使其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解除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

三、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提高务工人员技能素质。一是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的龙头作用。

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的龙头作用,扩大办学规模,灵活办学机制,长中短期班相结合,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技能人才。同时,整合农

村各种培训资源,扶持一批农村劳动力输出培训基地,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二是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能培训。

适应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储备式”培训,提高务工人员技能素质,增强外出就业、稳定就业的能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质量和规模。积极配合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实施“阳光”工程,落实技能培训补贴,吸引更多地农村劳动力学习技能、务工致富。

三是切实搞好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措施,适应劳务市场岗位工种需求,及时开展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率的提升,就业质量的提高。

四、加大劳动关系调整力度,切实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一是指导农民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农民工与企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帮助务工农民运用劳动合同中的协商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卫生,使农民工稳定就业、稳定收入、稳定劳动关系。

二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利剑”、“杠杆”作用,实施“一体执法”和联合执法,围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社会保险等内容,深入开展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严肃查处各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积极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推行“阳光仲裁”和“一步到庭”制度,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案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严、亏众不亏一”的原则,简化程序、优先审理、从快办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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