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周x
委托代理人邬根元,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未具答辩。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因双方疏于交流沟通,为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只要原、被告今后均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更多关心对方,彼此尊重和宽容,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以家庭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xx要求与被告周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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