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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华诉刘新洁离婚纠纷一案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5-27  |   人气 734

委托代理人耿新生,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被告陈述月工资1600元,及婚前被子4 条,原告无异议。

解除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刘新洁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赵灵燕随被告刘新洁生活,原告赵建华每月支付生活费300 元,每月底前付清当月生活费。

三、被告婚前被子四条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 元,减半收取150 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玉梅

二o 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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