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耿新生,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被告陈述月工资1600元,及婚前被子4 条,原告无异议。
解除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刘新洁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赵灵燕随被告刘新洁生活,原告赵建华每月支付生活费300 元,每月底前付清当月生活费。
三、被告婚前被子四条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 元,减半收取150 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玉梅
二o 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娟
近500万道试题、20多万套资源、50多万篇作文、60多万篇范文免费使用
每天仅需0.22元,尊享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