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6583号
原告封某
被告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封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上海市普陀区某路195弄74号全幢房屋中属胡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封某所有,胡某住房自行解决;
四、胡某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某北路383号1-3层店铺归被告胡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副 庭 长 张友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近500万道试题、20多万套资源、50多万篇作文、60多万篇范文免费使用
每天仅需0.22元,尊享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