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俞某
被执行人归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归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9347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归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昀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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