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精神(以下简称《规定》),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依照《规定》要求对经济责任审计部分工作规范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1、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
调整前: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调整后: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承诺制:
调整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调整后:实行双承诺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均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提供两份承诺书)
3、审计报告的出具及报送对象:
调整前: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按照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本级行政首长,组织、纪检部门及其他需报送的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调整后: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按照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试行)格式见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行政首长,组织、纪检部门及其他需报送的单位。
4、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调整前: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
调整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责任界定内容见《规定》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
5、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调整前:根据《南昌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
调整后:根据《规定》中第十四条至十九条对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实施。具体参见审计报告模拟稿(试行)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添或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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