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海洋渔业生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国家对海域的综合开发利用,服务“环三”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蕉城区海域及河道治理范围包括辖区内海域、海岸线、浅海养殖区、滩涂和七都溪、霍童溪等流域。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非法转让海域使用权。
三、辖区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非法占用海域、滥用海域,非法从事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辖区海域及河道从事采砂活动。否则,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两区两范围”、航道、港道、锚地等区域内非法从事生产、种养殖海生动植物。
七、在辖区内海域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利用海洋资源,防止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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