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坚持以幼儿为本、服务群众为宗旨,坚持依法办园、规范管理,努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切实巩固提高我市幼儿的入园率,保证学前教育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区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逐步扩大本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规范幼儿园的招生行为,争取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
(二)坚持依法招生,免试入园原则。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坚持规范管理,控制班额,根据本地区入园需求及幼儿园建设规模等现状,合理确定幼儿园招生班级规模。幼儿园入园除进行体检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招生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幼儿园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具体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市本级统一招生时间段为5月至6月一个月,具体时间由各区教文体局(社发局)决定。
(二)招生对象。托班:2周岁;小班:3周岁;中班:4周岁;大班:5周岁
(三)招生程序
1.发布招生公告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需公布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等信息。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各幼儿园方可公布招生公告,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各幼儿园应于报名前一周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同时公布招生咨询电话。凡存在安全隐患或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招生。
2.开展新生预报名摸底登记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组织幼儿园预先受理预报名摸底登记。对于报名数超过幼儿园计划招生数时,可实行电脑派位,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操作过程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3.办理报名手续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幼儿园统一时间办理报名手续、公布录取名单。适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持户口簿、接种卡、出生证等有关证件,携带孩子到幼儿园报名。幼儿园应仔细核对有关证件,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四)招生要求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力量,对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的调查预测,提前公布招生计划,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满足多元化的教育服务需求,力争适龄儿童都能方便入园。
2.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优先保证小区内住户幼儿的入园需求,同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在保证常住户籍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缓解外来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和社会稳定。
3.幼儿园要遵循幼儿年龄特点,严格按照幼儿年龄编班,要控制入园年龄,禁止招收不足龄的幼儿入园,条件允许的幼儿园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开办托班,但招收年龄必须年满2周岁。
4.幼儿园招生要严格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招生时间进行,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不得擅自更改招生时间。要严格控制班额,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班额标准。
5.做好招生工作的咨询工作。幼儿园要对家长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相关学前教育招生政策,认真细致妥善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6.落实规范招生工作监管措施。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严肃查处招生入园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认真执行有关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低保对象子女等有特殊困难的幼儿减免保教费的有关规定。
7.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应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8.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招生工作的规范和管理责任,每年9月1日前将招生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幼儿园招生期间,应成立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幼儿园等级评估及年检考核的重要依据。确立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对严重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并报经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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