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决定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_____,性别_____,现年_____岁,住_____,现羁押于_____看守所,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释放,请即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____
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已拘留的人不需要逮捕,或需要变更拘留、逮捕措施,或拘留、逮捕超过法定期限,以及决定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后,通知执行机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使用。
二、释放原因与法律依据要相互对应。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第四联执行机关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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