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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5-10  |   人气 47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任xx的家属张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任xx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x的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销毁的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销毁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文号为(98)财会字第32号文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条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相应的程序销毁。也就是说江苏省电力公司xx供电公司xx供电所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是可以销毁的,只是没有按照规章规定的相关程序销毁。所以这一部分辩护人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二、量刑情节

(一)法定的量刑情节

1 、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公诉机关是客观公正的。

被告人任xx在公安机关通知讯问时,就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犯意的提起者是另一被告人任xx,也主要是任xx实施的,被告人任xx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的量刑情节

1 、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任xx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xx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分记录,平时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反省自己,主动配合调查。

(三)通过上述的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看,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任xx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任xx的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而且系初犯,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时圣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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