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徐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经其同意,特指派我代理本案。经过庭审,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原告是依法解除与被告朱××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原、被告实际上是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是被告提出动议的,即属于辞职性的协商解除,按照法律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更无须支付赔偿金。
二、关于原告主张支付失业保险损失
原告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因有二:
1.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关于原告主张补发工资及提成款
从被告的提供的工资清单可知被告已经向原告足额支付了工资。除在外的销售人员的工资是打卡以外,在公司本部的高管工资的发放都是在工资单上盖章,而且原告一直未提过异议。工资数额也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清单予以验证。
关于提成款,没有事实依据。
四、关于原告主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是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的,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是惩罚性的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特殊时效的规定。
五、关于原告主张支付20xx年度年终奖
原告的这一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0xx年度被告并没发放年终奖。庭审中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20xx年度发放了年终奖。
六、关于原告主张支付20xx年取暖费
对于原告的这一仲裁请求被告没异议。
七、关于原告主张支付加班工资
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主张从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每个星期六的加班工资。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被告适用的是每天工作七小时,每周工资四十小时的工作制。所以每个星期六工作五小时是正常工作时间,不能算成加班时间。而且被告公司员工加班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原告从没履行过相关的加班审批手续。
八、关于原告主张支付违法解除至生效裁决之日的生活费
原告的这项仲裁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九、关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王荣洲律师
二○××年十一月七日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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