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整治范围及工作重;工作任务;工作步骤;保障措施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切实加大我市涉重金属企业和重点污染区域的整治力度、确保重金属行业有序发展、加快重金属行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整治范围包括全市所有涉及重金属开采或加工的相关企业,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已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区域、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各类金属砷、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涉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整治、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动员部署、集中整治、督查核查、考核验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涉重金属行业发展,从根本上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大我市涉重金属企业和重点污染区域的整治力度,以整治促资源节约和污染减排,以整治促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以整治促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整治促区域生态环境改善,确保重金属行业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二、总体目标
在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的基础上,加快重金属行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三、整治范围及工作重点
整治范围包括全市所有涉及重金属开采或加工的相关企业,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已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区域。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各类金属砷,重点防控行业是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选矿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防控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重点防控区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区域或者由于历史原因已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区域。四、工作任务
(一)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督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完善环境审批手续,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落实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
(二)涉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整治。深入开展土壤、灌溉水及农作物重金属污染情况调查工作,消除或者解决污染问题;开展重点防控企业职工职业病调查和重点区域高风险人群健康检查,对特征病例进行治疗。
(三)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规范新建项目审批程序,促进涉重金属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五、工作步骤(二)集中整治(xx月xx日-xx月xx日)。对应关闭或拆除生产线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关闭或拆除;对所有拟保留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由市发改、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现场核查,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维护运行情况等逐家进行认真分析,依法查处存在问题,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对应关闭、搬迁和停产治理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停产。凡未列入保留范围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三)督查核查(xx月xx日-xx月xx日)。市发改、环保、国土资源、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四)考核验收(xx月xx日-xx月xx日)。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列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对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行动迟缓、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整治工作未完成的有关人员,严格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本辖区涉重金属污染行业治理实施方案和防治规划,切实把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企业。市发改、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大对各乡(镇、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涉重金属行业的监管,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强化日常巡查,建立监管记录,对违反环保、安全、职业卫生防护规定的企业,予以严肃处理,严防已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推进涉重金属行业规范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各乡(镇、区)负责人负责,各乡(镇、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区)负责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的关闭、拆除及整治工作,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完成辖区内重点区域土壤、农作物污染现状调查,完成对高风险人群健康检查治疗工作;负责解决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统筹辖区内无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经费和各项调查经费;负责加强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厂渗滤液的无害化处置;负责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督监管,定期通报全市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验收;调查重点区域土壤污染范围和污染原因,指导各乡(镇、区)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审批、环境监管、环境应急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审查和重点监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环保局、财政局、煤炭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加大落实产能淘汰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振兴规划;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和编制奖励机制,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引导性奖励;制定全市涉及重金属行业产业的准入标准,并对现有企业中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会同市环保局将淘汰落后产能责任落实到各乡(镇、区)、企业,定期监督检查;加强节能管理,将淘汰落后与节能目标考核挂钩。
市农业局负责查清重点区域农作物污染情况,提出解决和消除污染的措施;指导各乡(镇、区)加强重点防控区域农田重金属监测,掌握污染动态情况;逐步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合理划分种植功能区,依据土壤污染情况,指导各乡(镇、区)及时调整农作物种植计划,对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区)对重点防控区域内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对出现病例提出治疗方案;完善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以及诊疗器械和药品;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抓紧研究重金属理化形态与人体健康损害机理,进一步提高重金属污染所致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技术水平。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污染严重土地的用途,经法定程序对涉及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用途进行调整。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所属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
市建设局负责加快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进度,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从事涉重金属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吊销关闭涉重金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被取缔、关闭或实行停产整顿企业的断供、停供生产用电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在预算资金安排中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专项经费,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实行“以奖促治”。
市财险、寿险公司负责协同市环保局共同推动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行。
市人行、银监办负责严格控制对高环境风险企业的信贷。
市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及行政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人员进行政纪责任追究。
市各新闻单位负责专项整治的宣传和监督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
1.加大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乡(镇、区)、分解到企业,按期完成。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乡(镇、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2.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审批。实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前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获得批准前,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3.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建立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检测和公告制度,完成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确保饮用水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4.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完善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以及诊疗器械和药品。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禁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同时,科学合理确定潜在高风险人群,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健康体检诊疗工作,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5.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保障制度。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组织开展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快重金属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和修复技术研发,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6.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建立涉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市环保、发改、建设、公用事业、国土资源、工商、农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管、财政、监察、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有效措施,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建立信息共享体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督促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工作。
7.严格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以各乡(镇、区)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基层政府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以及措施,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组织编写重金属健康危害科普宣传材料,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重金属污染防治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附件:**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任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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