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省设区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分为环境质量改善、污染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管理体系等五个方面。
(一)环境质量改善
1、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2、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污染减排
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
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
(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与规范运行。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
1、造林绿化。
2、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3、环保创建。
4、秸秆禁烧。
(五)环境管理体系规范运行
各指标可结合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调整。
二、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 开发区自评
1、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初印发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明确考核指标具体要求和计分办法。
2、各县(市、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责任目标内容,将考核目标分解到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督促落实。
3、各县(市、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年度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考核自评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当年 月中旬前报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直有关部门分评
每年年底,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 开发区考核指标进行打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其中: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水环境质量改善由市环保局根据各地上报并经审核的监测数据打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打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与规范运行由市建设局打分;造林绿化由市林业局打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由市国土资源局打分;环保创建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打分;秸秆禁烧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业局打分;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由市政府推进办打分。
(三)现场核查
每年12月中旬,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 开发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围绕考核指标查看有关资料,核算有关数据,抽查有关重点项目和环保目标落实情况。
(四)考核审定
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县(市、区)、 开发区自评报告,各部门打分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和汇总,提出考核档次和奖惩建议,报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计分原则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计分方法由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指标调整和各县(市、区)、 开发区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确定。
在考核指标之外,按照以下情况酌情给予加分或减分。
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成绩突出的,环境监察系数在全省排名前三位的,造林绿化完成指标在全市排前三位的,政策机制创新在全市有推广示范意义的,对本行政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成效突出的,环境保护部门在本地行风评议中排名位于前三位的,适当给予加分。
对未按要求完成减排工程的,环境监察系数在全省排名后三位的,造林绿化完成指标在全省排名位于后三位的,矿山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因环保违法违规被市以上通报批评或被省以上主要媒体曝光的,行政区域内有被省以上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的,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问题突出的,环境保护部门在本地行风评议中排名未进入前六位的,适当给予减分。
四、考核档次
考核分优秀、先进和未完成目标三个档次。优秀档次从完成目标的县(市、区)和 开发区中按得分排名取前 - 名。先进档次是指市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全部完成但未获得优秀的;未完成目标是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明显缺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定为优秀档次:因领导不力或决策失误,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因环境污染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指标任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重污染企业出现大面积反弹的。
五、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发通报,并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对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的,由市授予“ 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优秀县(市、区)”奖牌;对考核评定为先进档次的,由市授予“ 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先进县(市、区)”奖牌;对考核评定为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市、区)或 开发区,给予通报批评,按照国务院“评先创优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要求,不能评为先进和优秀。
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开发区)的考核,由各县(市、区)、 开发区参照市对县的考核方式进行。各县(市、区)、 开发区结合本地区年度考核情况,提出拟由市表彰的优秀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开发区)名单,于次年 月中旬报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县(市、区)、 开发区的考核结果,对完成目标成绩特别突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由市授予“ 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名额控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工业园区(开发区)总数的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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