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商场以乙服装厂擅自将自己委托加工的西服变卖为由,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乙商场是否享有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其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债权人必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此为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
二、债权与留置物的占有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
三、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已经到了履行期。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
综上,本案中乙商场享有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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