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所。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已
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导方缝厦i太l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瘩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祝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真实、有效;
7、双方当事人都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i无精神疾
病)。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房产分割协议者请带好房屋证件
(原件l。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咆。离婚登记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七、登记程序:
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
八、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1、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符合离婚登记条件
的,当场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
告知理由。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市物价局沪价涉[89]第364号.离婚登记工本费10
元,对。
十、投诉监督:
离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
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投诉、举报。投诉 善意提醒:①双方当事人近期正面二寸同底色免冠单人照
片二张。
②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件、证明均需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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