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出现危机的时候,很多当事人心情非常激动或者沮丧,往往是希望尽快解除关系,但如果在这时和对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可能会出现考虑不周,或者过分激动放弃了很多合法权益。在气愤过后很可能会想要对自己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反悔。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能否反悔,如何反悔?
根据法理,离婚协议书和一般性的民事合同有不同之处,引起其系人身关系的契约,除了一般性的财产约定还有包括双方身份关系的约定以及子女人身关系的约定。因此,这种人身性较强的民事合同,除了财产性利益考虑外,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
因此,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一般民事合同中所规定的可撤销或变更情形相对较难适用在离婚协议书中。这就表明在处理离婚协议书反悔问题上,法院不会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法院原则。而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非常的谨慎。因此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书的评判标准和一般合同有着较大的不同。
此外,一方胁迫另一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的问题,这一点是需要主张放进行明确能举证证明的。司法实践中,常见一方认为胁迫的情况比如是一方依照对方的弱点或者威胁到对方的生命或者家人安全情况下所签署协议书,而且需有明确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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