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
1、根据董事会决议,批准和签署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
2、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
3、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日常经济合同以外的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和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聘任(解聘)文件。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下属合资企业经理的聘任(解聘)文件。
八、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九、领导董事会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十、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与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出资人报告。
十一、行使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会议,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
十四、保证和监督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经济政策的落实。
十五、协助总经理搞好企业管理,参与除董事会决策以外的重大决策,保证经营目标的完成。
十六、向总经理推荐行政管理干部人选。
十七、负责综合治理工作。
十八、负责企业文化建塑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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