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10月,双方订立“协议离婚家庭房屋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翟先生一次性付给罗女士3万元现金,今后一切家庭财产和位于本市s路的房屋财产全归女儿所有,如有变动,罗女士有作出家庭财产重新分割的权利。
法院审理中,被告翟先生辩称,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房屋转让款分割的内容,现该房屋只是转变成它处商品房,故不同意罗女士诉请。
法院判决,被告翟先生给付前妻罗女士房屋出让款22万元。
法院认为,原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得,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s路房屋归其女儿所有,但被告违反约定将其变卖,原告有权作出重新分割,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民政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父母将价值较大的房产留给子女时,应明确财产权利过户的期限、财产管理人责任以及一方违反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等内容;也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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