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夫是某公司的老总,我跟他离婚时他正春风得意,怕我到法院闹离婚会给他造成坏影响毁了他的前途,他就极力主张协议离婚。为了让我接受这种“和平”方式,他主动提出将价值80万元的房子和4
我的前夫是某公司的老总,我跟他离婚时他正春风得意,怕我到法院闹离婚会给他造成坏影响毁了他的前途,他就极力主张协议离婚。为了让我接受这种“和平”方式,他主动提出将价值80万元的房子和40 万元的存款给我,并每月给孩子800 元的抚养费。我要求他把这些内容都写进离婚协议中,我觉得白纸黑字留下来比较放心,就跟他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谁知拿到离婚证后,他转脸就“忘”了自己说对话,只承认每月给孩子800 元抚养费。其他的,房子至今未过户,40 万元存款未兑现。我找他多次,他要么说没时间,要么就躲避我,现在,我们离婚已两年了,但他至今也没有兑现他的承诺。像这种情况,我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由此可见,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属于直接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因为你们双方当事人早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做出来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确认无误后才准予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的。所以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
至于个别离婚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了离婚协议,以至于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而反悔甚至引起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直接由法院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遇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审理。你的情况正适合这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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